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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田径协会修订路跑赛事管理办法,加强赛事规范管理

以下为《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管理办法》全文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路跑赛事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世界田径联合会(以下简称世界田径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径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路跑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工铺设的道路上举办的跑步赛事。

(三)所有赛事组织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经纪人、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中国田径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经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认可的负责管理田径运动的全国性体育协会,负责全国田径赛事的组织管理、全国纪录认定、向国际组织申报亚洲纪录、世界纪录以及组织实施在中国举办的各类型、各级别比赛的认证工作,是经世界田径联合会、亚洲田径联合会及相关国际和地区田径组织认可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田径赛事的唯一合法组织。

二、举办活动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赛事名称必须包含距离最长的赛事。

(二)赛事的组织者、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应当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法人或者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活动主办方牵头成立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包括组织、承办、运行、协办等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明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职责清单见附件1)。

(四)拥有与赛事规模、安全相适应的起终点站和路线,并取得赛事期间的使用权。赛道宽度须满足工作车辆、医疗急救车辆顺畅通行的条件。

(五)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经费田径最新赛事,并承担兴奋剂检测必要的费用。

(六)竞赛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应当与竞赛规模、水平和内容相适应。

(七)赛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综合风险评估,有完备的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医疗保险方案和赛事组织方案。

(八)有完善的竞赛规则和报名办法,赛事报名完成后须与世界田联、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中国田径协会公布的禁赛名单进行核对。

(九)比赛的起终点位置和路线应与比赛规模、安全状况相适应,跑道宽度应足够,以保证工作车辆、医疗急救车辆的顺畅通行。

(10)日期、气候等自然条件以及组织措施适合举办该活动。

(十一)有完备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健保障,提前建立安全熔断机制。

12、有安全运输保障。

13. 所有参与活动的人员及公众均应购买保险。

(14)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比赛分类

1、中国田径协会对赛事实行分类认证管理,路跑赛事分为甲级(A1级、A2级)、乙级、丙级三个类别,按照中国田径协会五级赛制分为五个级别(具体分类见附件2)。

1、A1级赛事指赛道、测量、距离、计时、裁判、兴奋剂检测等核心竞赛组织工作符合世界田联、国家纪录、成绩认证标准(承认纪录、成绩合格)的赛事。A1级赛事成绩纳入中国田径协会路跑成绩排名,可申报中国田径协会路跑大众运动员等级。在满足其他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后,赛事可申报全国锦标赛、锦标赛(含)以上赛事,创造的成绩可申报国家纪录、亚洲纪录、世界纪录。

2、A2类赛事指竞赛组织工作基本达到中国田径协会管理认证标准的赛事,赛事成绩可上传至中国田径协会,但不计入成绩排名。

3、B类赛事指竞赛组织机构符合赛事内运动员公平竞争基本标准的赛事,赛事成绩可上传至中国田径协会,但不计入成绩排名。

4.丙类赛事是指由社会力量主办,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或省级路跑赛事管理单位管理的赛事。该类赛事的竞赛组织符合运动员公平竞争的基本标准,还应当符合省级路跑赛事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二)A、B类赛事由中国田径协会申报认证;C类赛事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辖区内赛事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立项审核、申报指导、报送监督。省级主管部门应督促地方路跑赛事组委会在赛前向中国田径协会竞赛服务系统报送地方赛事报名材料。

3、所有甲、乙类项目须配合中国田径协会派出的竞赛监督员到赛区进行相关检查,组委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提供竞赛证件、当地交通等协助。

(四)甲、乙级赛事组委会应于赛事结束后24小时内将芯片计时结果上传至赛事官网并向社会公布,所有获奖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应在赛事官网公示至少10天。比赛芯片计时结果应于公示期结束后24小时内提交至中国马拉松官网(世界田联标签赛事应在相关时限内向世界田联提交结果)。1-3级赛事中非世界田联标签赛事成绩由中国田径协会统一提交。

四、活动组织与管理

1. 活动组织

1、甲级赛事组委会应在报名前或报名时公布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的竞赛规则。竞赛规则至少应当包括赛事名称、时间、地点、赛事设置、赛事规模、承办单位、承办机构、竞赛路线(文字说明)、参赛资格、报名方式、特邀运动员参赛事项、竞赛方式、奖惩办法、组委会联系方式、规则解释权等内容。

2、B类、C类赛事应在报名前或报名时公布经省级路跑赛事主管单位批准的竞赛规则。竞赛规则至少应包括赛事名称、时间、地点、赛事设置、赛事规模、承办单位、承办机构、比赛路线(文字说明)、参赛资格、报名方式、比赛办法、奖罚办法、组委会联系方式、规则解释权等内容。

3.马拉松、半程马拉松项目参赛运动员年龄限制如下:

(1)马拉松:运动员参赛当年年龄须满20周岁;

(2)半程马拉松:运动员参赛当年须年满16周岁。

(3)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组委会须要求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参赛声明。

4.所有A类赛事仪式活动计划须报中国田径协会审核后方可实施,所有B类、C类认证赛事仪式活动计划须报省级路跑赛事主管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5、组委会按照中国田径协会制定的最新世界田径竞赛规则、经中国田径协会或省级路跑赛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组委会颁布的竞赛规程及实施方案组织赛事。

6.各类比赛都应向参赛运动员提供比赛指南,比赛指南至少应包括起终点分布图、比赛流线、起终点交通指引、赛道地图及赛道说明、补给站、厕所分布、气候条件及风险警示等内容。

7. 赛道沿线应有清晰的公里标记,所有交叉路口应有清晰的方向标志田径最新赛事,赛事起点和终点应有清晰的区域标记。

8、终点区及赛道沿线应根据赛事规模配备厕所,并配备垃圾收集设备或垃圾清运服务,确保比赛结束后起终点区、赛道及路线沿线无赛事垃圾遗留。

9、组委会应根据赛事相关规定,结合赛道特点和气象条件,在赛道起止点及沿途为运动员提供充足的补给和饮用水。

10.除为国家级或地方级运动员设立额外的名次奖金及奖品外,其他奖金及奖品不应因运动员国籍、性别而设置差异,并应保持平等和一致性。

11.本次赛事的奖金按照以下要求设定和分配:

(1)世界田联标牌赛事奖金不得超过世界田联最低限额的120%。同时,未达到国际马拉松运动员成绩标准的运动员,其奖金将按成绩标准按比例减少,亚军和季军的奖金应低于减少后的冠军奖金。

(2)中国田径协会A类非国际田联标号赛事最高奖金为全程马拉松10000元人民币、半程马拉松5000元人民币。

(3)B类赛事最高奖金为全程马拉松6000元人民币、半程马拉松3000元人民币。

(四)中国田径协会鼓励和支持各类赛事为中国运动员设立合理、合法的专项奖励,促进中国路跑竞技水平的提高。但奖金或奖品的现金价值原则上不得高于赛事奖金。

(5)奖金将按照上述比赛奖金规定以美元或人民币支付。

(6)除国际优秀运动员外,外籍运动员的奖金应存入以其本人名义开设的帐户。

(7)奖金必须在兴奋剂检测结果(如有)公布后60天内支付。

2. 活动安全

1.组委会应切实履行赛事组织、医疗救援、安全保卫、交通运输等基础保障职责。

2.组委会应根据赛事特点要求报名者完成体能状况评估,并要求运动员在赛前签署包含风险告知、安全提示、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参赛声明(或承诺书)。必要时,可要求运动员向组委会提供有助于审核其参赛资格的资料。

3、组委会负责制定本次活动的规则、须知、手册、报名表等,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自愿风险”条款作出解释及提供安全风险警示。

4、组委会须确保起终点及赛事路线的安全,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类风险及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比赛期间,应有专门的安保人员维持起终点及赛事路线的秩序。

5、比赛期间,起终点区及赛道沿线必须配备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人员,确保对需要救援的人员能就地进行救援或将伤病员在医疗救援规定的最短时间内送往指定医疗机构救治。

6、为加强对赛事所有人员的保障,组委会须为赛事所有组织者、参赛选手及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猝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提高保险金额。同时确保组委会已购买公众责任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赛事取消险。

7、组委会应确保比赛期间任何与赛事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通过运动员通过的赛道区域,并对比赛期间进入赛道的工作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和管理。一切人员和车辆不得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不得干扰比赛的正常秩序。

3. 活动服务

1.各类赛事应严格遵守世界田径联合会、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管理办法、组委会章程等规定,确保赛事公正、安全。坚持以人为本,为工作人员、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运动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2、组委会应根据自身竞赛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比赛,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障。

3、组委会应为老年人、残疾人在赛事报名、物资领取、参赛参赛、成绩查询、证件打印等方面提供便利,可设置现场报名、现金领取等便民措施,保证老年人、残疾人正常参赛。

4.组委会应及时向参赛运动员、工作人员、志愿者、媒体等提供全面的赛事信息。

5、组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赛事发布的基本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健康,不得误导、欺骗运动员和消费者。必须指定发言人代表组委会作为对外唯一声音。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赛事信息系统提供比赛结果实时查询服务。

(四)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活动,须经民政部门批准。活动所得收入田径最新赛事,除必要成本费用外,必须全部支付给受助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抽取报酬。

(五)各组委会在举办赛事时应当努力做到勤俭节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五、运动员邀请与管理

1、组委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开展特邀运动员参赛邀请工作,以公平竞赛为首要目标,共同营造优质竞赛环境。在邀请运动员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体育精神和竞赛规则的行为。

2.受邀运动员分为以下三类:

1.国际优秀运动员:符合世界田径标牌赛事规则(附件4)规定的各项目级别标准和参赛资格要求的外国运动员。

2.国内优秀运动员:赛事当年在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注册检查数据库和检查数据库中的运动员(附件4)。

3、其他特邀运动员:经组委会特别邀请参加比赛的其他非精英运动员。

(三)组委会将综合考虑赛事水平、组织能力、运动员表现等因素,开展国际、国内优秀运动员的邀请。

(四)组委会须在竞赛规程及报名须知中明确特邀运动员的报名、参赛、报到及起跑区等内容。为规范优秀运动员管理,国际、国内优秀运动员不得作为大众运动员报名参赛。

(五)组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运动员设定合理要求,不得以国际或国内优秀运动员为赛事赞助商参赛品牌的签约运动员等理由限制符合要求的运动员参加比赛。

(六)组委会以特邀运动员近两年最好成绩为分区依据,要求参赛运动员在指定区域集合、起跑,国际、国内优秀运动员起跑,任何人不得干扰。

(七)世界田径标牌(含白金标牌、金标牌、精英标牌、普通标牌)赛事组委会应当遵守世界田径竞赛及技术规则、世界田径标牌路跑赛事规程和《中国田径协会路跑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对赛事合作经纪人和受邀国际优秀运动员的管理。

1.国际优秀运动员的邀请必须遵守世界田联每年更新的路跑项目标称赛事规则和中国田径协会关于申报标称赛事的规定;

2、组委会为国际优秀运动员邀请和管理的主要负责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如委托第三方进行邀请,双方需签署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3、组委会通过合规的(在世界田联或中国田径协会注册的)路跑代理商邀请国际优秀运动员参赛;

4、建议世界田联精英标杆以上赛事组委会通过至少两家合规的路跑代理商完成国际精英运动员的邀请;

5、组委会应与受邀运动员或其代理人(或公司)签订协议,明确组委会与受邀运动员及其代理人(或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并负责监督执行;如受邀运动员为国际优秀运动员,组委会应确保在从邀请到出发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国际优秀运动员的职责;

6、组委会须在赛前与优秀运动员(包括女子优秀运动员)及其经纪人确认是否有领跑员及领跑员安排、领跑员是否完赛等情况。若有领跑员参赛,组委会须参照世界田联路跑标识赛规程,为领跑员提供清晰可辨的号码布。同时必须尊重领跑员参赛者身份。符合报名参赛条件及程序的领跑员在完赛后将获得正式名次;

7、组委会须在比赛结束后10日内将前20名国际精英运动员名单及成绩报送中国马拉松官网备案,提交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运动员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项目、最好成绩、代理人名称、枪响成绩、赛段成绩、比赛编号、排名、世界田联官网运动员号码等相关信息。

(八)组委会要加强对经纪人、特邀运动员、领跑员的管理,加强竞赛规则、竞赛行为的培训教育,督促其遵守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等有关规定。

(九)中国田径协会鼓励和支持各类竞赛,邀请更多国内优秀运动员参赛,提高我国运动员竞技水平。

(10)如有违规行为,中国田径协会将依据《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纪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违反竞赛规则、反兴奋剂规则、运动员邀请及管理规定的人员,违规者名单将在中国马拉松官网公布。

六、商业化标准

(一)路跑运动是群众性、竞技性相结合的体育项目,社会属性强,组委会应以公平竞赛为首要目标,结合赛事规模和水平,统筹协调赛事商业化发展各环节,提升赛事品牌价值和形象,不得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规范。

(二)组委会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合理规划赛事赞助层级和体系,明确赛事赞助商的权利与责任。

(三)组委会应明确界定赞助商的权益合理边界,任何赞助商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预大赛的组织工作。

(四)组委会须严格规范赞助商渠道名额管理,按照大赛规则审核参赛者资格,把关名额使用,严格按照报名流程,禁止倒卖、倒卖名额。

(五)组委会要吸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组委会成员单位,加强活动期间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做好活动食品抽检检测工作,引导文化旅游、交通运输、酒店、餐饮等企业诚信、合规经营。

(六)赛事广告应符合《广告法》相关要求,规范展示形式,广告内容应积极健康,充分展现体育精神和马拉松文化内涵,避免低俗、庸俗的内容。赛道沿线广告及建设规划应报相关部门备案,建设设施应确保安全,广告张贴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投放要求。

(七)组委会应加强对赛事官方赞助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其在赛事营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体育赛事组织者、赞助商应增强维权意识,建议制定体育赛事商业权益保护条例,积极办理知识产权登记手续,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权益。

(九)组委会市场开发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赛事严禁接受烟草品牌赞助,不得以酒类产品作为赛事冠名赞助商,比赛期间不得提供酒精度超过20度的酒类产品。

10. 组委会应妥善处理运动员服装问题。在世界田联路跑赛事中,受邀运动员不得被要求穿着非个人赞助商装备、遮盖运动员赞助商或穿着非运动员赞助商服装,除非各方(组委会、合规代理和运动员)事先达成书面协议。

七、与国际组织的联络

(一)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我国境内任何地区或组织申请承办世界田径联合会、亚洲田径联合会等国际组织举办的赛事,应当向中国田径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承办国际赛事应当通过中国田径协会向世界组织提出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时间按照申办有关规定执行。

(二)赛事组委会申请加入国际组织、国际赛事联盟、比赛期间承办国际组织会议或活动、邀请国际组织代表出席赛事相关活动,须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并至少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田径协会。中国田径协会与国际组织联系确认后,组委会负责办理后续相关事宜。如组委会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相关选拔表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际组织授予的称号、奖杯、奖牌、荣誉证书等),须提前10日向中国田径协会报告。

(三)世界田径标牌赛事申报须按照中国田径协会每年发布的《世界田径标牌赛事申报须知》进行。对未按规定申报,且未取得中国田径协会批准与世界田联对接申报标牌的赛事组委会,中国田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赛事组委会进行处理。

(iv)中国田径协会仅协助A级活动与国际组织和相关的工作进行联络,如果您需要申请世界田径赛事证书,则必须提前60天向中国田径协会申请中国田径协会,以便在中国田径协会中提交竞赛者,并在中国竞技协会中提前训练。

(v)世界田径联合会和亚洲田径联合会的相关会员费应由中国田径协会支付,世界田径标签活动的申请费应由每个组织委员会承担。

(vi)在中国参加公路跑步活动的国际组织或外国人员必须获得中国体育协会的批准。

八、附则

(1)这些措施应与中国田径协会颁布的其他管理法规一起实施。

(2)这些措施应在颁布之日起生效,中国田径协会应负责其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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